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对处理不服发生的争议,就称为除名争议。 认定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是否履行除名争议,也应主要看企业对职工的最终处理结果。这里需要明确一点,1993年劳动部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6条中规定...
2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于年月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有争议: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依法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无争议: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本人情况属失业人员:可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天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经确认后可到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户口属性天津天津农业外地原工作岗位及职务
本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单位投保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联
调转关系凭证
解除劳动关系原因: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合同终止
④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
⑤用人单位辞退
3企业与伤残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案情
李先生于1994年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08年2月的劳动合同,2007年4月,李先生在驾驶电瓶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使李先生重伤。该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李先生受伤后一直进行治疗至今。2008年2月,企业以李先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李先生终止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由此李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
庭审中,李先生称,2007年4月,本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并鉴定为因工伤残六级,在身心上已受到折磨,现在企业又要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实在是不尽情理。按照规定企业还应发放本人伤残津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则认为,李先生的工伤已经按规定作出赔偿,现在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企业也愿意按规定赔偿李先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故不同意与李先生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发生工伤并鉴定为因工伤残六级,在李先生本人不同意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保留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不能终止劳动
4辞退的种类和处理依据辞退,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行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又可以分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被辞退的职工对此不服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就称为辞退争议。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安置富余职工的规定,解除企业富余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4条规定: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规定了被正常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遇等问题。
辞退争议的主要处理依据
违纪辞退争议与正常辞退争议的内容与原因有很大区别,因此,处理依据也不同。
处理违纪辞退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等。另外,企业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也可作为处理依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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