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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法律知识

2018-09-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

2临时工怎样获得养老金

  若出现公司不给交养老保险,则从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看,问题有两点:第一,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因为员工属于“临时工”身份。第二,员工确实超过了参保年龄,无法再给补交。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施行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不能因为“临时工”属于单位编外人员而不予办理。

  2、养老保险的缴纳期限

  按照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临时工能计算连续工龄吗

  同在一个企业奉献了青春,干了一辈子工作,难道不应该得到同等对待吗?如果不是因为劳动仲裁,陈拾止也许就被打入“另类职工”的名册了。

  陈拾止1955年生于福建省厦门市。1973年,她年仅18岁时,由当时厦门市杏林人民公社组织进入厦门市第二化纤厂工作。从此陈拾止便与厂共进退,以厂为家,勤勉劳作,先后做过包缝工、车边工、裁剪工等。岁月轮回,她已由一个花季少女,一变而为临近退休的老职工,到2001年,她无间断地在本厂连续工作了28年。如果不是企业裁员,再过4年,她就可以退休颐养天年了。

  然而现实毕竟是现实,2001年8月,华铃公司实行“资产出售、全员分流”整体改制方案,决定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员工经济补偿事宜制定出相关方案:经济补偿金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98元×

4临时工可享受哪些劳动待遇

  舟山定海读者陈宗凡:我是某建筑公司临时工,自1981年进入公司至今,未享受到任何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分配。我多次口头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均无结果。公司在今年6月30日完成转换劳动关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享受与正式工同样的待遇?公司是否应补偿我这段时间的各种福利待遇、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从反映的情况看,当事人主要是要求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要求成为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转换对象。根据舟山市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转换有关文件规定,劳动关系转换对象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而当事人虽说是1981年进入建筑公司的,但如果没办理相关招用手续的话,性质也应该是临时工,按照政策规定,不属于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转换对象范围。但是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男性未超过60周岁、女性未超过50周岁的,根据《劳动法》,可按工作年限领取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是要求享受奖金、福利待遇的问题。根据《劳动法》,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劳动者的工资与企业协商决定,工资中已包含了奖金、福利等。但是企业应该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不管他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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