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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2018-09-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其中,成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法定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根据这一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劳务派遣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从以上必备条款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本单位能够自主履行的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而且还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本身难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用工单位履

4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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