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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辞退

2018-09-2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在《劳动合同法》新旧交替的过渡期,少数单位为了裁员,玩出了各种花招。一旦用人单位有裁员的意图,便想尽办法找茬,员工稍有闪失,都可能被抓住小辫子,作为辞退的借口。

昨天,本报刊出《新法实施,扬城企业为何忙解约?》一文,并同时开通维权热线87199225,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一天来,热线电话响个不停,先后有30多位市民打进热线,反映各自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请求本报帮助。在反映的问题中,包括:工作10年没合同,单位辞退没商量;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给经济补偿……昨天,带着市民的问题,专门走访了市劳动仲裁科和广陵区监察大队的专家,请他们逐一具体解答,并及时反馈给来电读者。本报劳动维权热线继续开通,欢迎市民来电,本报将为您奔走,为您撑腰。

【案例】

【市民求助】

老职工遭十年之“痒”

“辛辛苦苦十多年,一下回到改革前。”昨天,老范打进热线,自嘲地说道。他在市区某事业单位打杂已经十来年了,当初是托人进去工作的,也就没有想到签合同。老范说,工资稳定还缴纳社会保险。然而,眼见着十年大限已

2未签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怎么办?

案例:2007年12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律师析案: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2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

3没签合同被辞退咋补偿

去年5月,我应聘到一家单位上班,干了3个月,提出辞职,单位没有批准。这期间,单位也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到10月1日,单位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让我回家了。我能否获得补偿?网友青春年少热线反馈

就你提出的问题,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了联系,有关负责人认为: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在该单位工作了五个月,单位也未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该单位应当支付给你五个月的双倍工资。你需要出示的证据:工资单,工资储蓄卡中的明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等。

虽然你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从2008年5月到2008年9月之间在该单位上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7月,你提出辞职,单位不予批准。你们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并且以后你仍然在该单位上班,单位仍然支付报酬,就说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2008年10月,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同意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4未签合同辞退员工补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放:2007年5月17日,赵女士入职沈阳某物业公司工作,并被派到沈阳市档案馆做面点师,月工资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4月16日,该物业公司经理刘某口头通知赵女士被辞退,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赵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领导,希望公司补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元及双倍工资2290元。但物业公司没有认可赵女士的要求。为此,赵女士找到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案物业公司单方无理辞退赵女士,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赵女士未与物业公司签书面劳动合同,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赵女士双倍工资。2008年6月,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物业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十五日内付赵女士双倍工资206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

物业公司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所称赵女士为自动离职的理由不充分。2009年3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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