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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受伤

2018-09-2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大学生被学校派到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实习,受了工伤后,学校与用人单位相互推诿,究竟谁该担责。近日,合肥市两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在无资质单位实习受伤

小雷是农村来到省城求学的大学生,其入读的学校是一家省级规模的汽修学院,该校对学生承诺,本校学生享受“2+1”的培养模式,即2年在校读书,1年在单位实习。

2008年6月,小雷被指派到一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汽车修理厂实习,整日从事着汽车维修的工作。2008年8月,小雷仅实习两个月不到,就在一次维修汽车时被撞伤。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拇指离断伤,掌骨骨折。为治病小雷共用去医疗费16000余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但实习单位和学校始终未能解决小雷的医药费用赔偿问题,为讨回公道,小雷起诉至合肥市瑶海法院。

法院认为,小雷在学校实习期间被指派到汽车修理厂实习,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缺乏相应资质,存在着安全隐患。因此,该修理厂对小雷在实习中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实习活动,

2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实习生参照工伤获赔

实习生工作时不慎受伤,实习单位是否应以工伤标准予以赔偿?1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上述疑问作出了明确回答,实习单位被判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实习生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08年3月27日,经校方和实习单位协商,洛阳某高级技工学校06级中数班学生王某到洛阳某汽车公司顶岗实习,实习期一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实习期满后王某即可与汽车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天有不测风云,4月23日王某在制件车间实习时,左手食指和中指不慎被机器轧伤。医院治疗后,因王某食指粉碎性骨折,无法修复。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教育主管部门及汽车公司按工伤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种损失共计7万余元。案件审理中,王某撤回了对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起诉。诉讼中,汽车公司对伤害事实没有异议。

法官说法

实习赔偿无“国标”

地方法规作“依据”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梁俊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梁俊认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究竟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还是工伤关系,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明确。但是,劳动部门通行的做法是不进行工伤认定。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受害人只能以人身损害赔

3实习受伤牵出工伤待遇新问题

我市大学生小宁毕业前按照学校的安排去某重工设备厂实习,右腿被烧伤,成九级伤残,小宁前前后后花了4万元。大学生实习期受伤责该由谁来负?小宁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法庭,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据了解,大学生在实习期受伤一般不算工伤。

实习出意外

大学生腿被烧成九级伤残

今年24岁的小宁,2005年考入我市某职业学院。2008年3月,小宁和一些同学被学校安排到我市某重工设备厂实习。“那天,我在车间干活,一名工人不慎引燃了汽油盒,可能是怕汽油着火烧到价值上百万元的机床,这名工人一下将汽油盒推了出去”没想到飞出去的汽油盒不偏不正落在了他的右大腿上,他身上立时着了火,在场的人急忙将他送到大化医院疗,单位为他垫付了医疗费。小宁出院后,实习单位又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月发工资,小宁继续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小宁构成九级伤残,烧伤面积达全身的8%,因为皮肤被烧后不能再生,无法排汗,右腿时常感到痒,天热也不能穿短裤。

三方协商失败

实习单位和学校成被告

休养期间,小宁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提出了后续治疗费及赔偿费问题。学校认为,事故是在小宁实习单位发生的,单位理应承担责任。单位认为,学校跟其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学校教师带队,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学生

4学生实习期内受伤应不应算工伤?

张是一所技工学校的学生。今年6月27日,校方和实习单位协商,小张到某汽配生产公司实习。按照有关协议,小张要在该公司实习一年,如果不出意外,实习期满后他即可与该企业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然而到了8月26日,小张在制件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将右手食指轧伤。车间工人听到小张的惨叫,迅速将他送到医院救治。医生检查发现,小张的食指已经粉碎性骨折,无法修复。不得已,小张接受了截肢手术,将骨折食指截肢。经相关部门鉴定,小张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张的家长于是向律师咨询:此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定中解答: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条例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

其中,职工的含义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而劳动者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与之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其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并以此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此案争议焦点是实习生是否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小张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因为学生实习是一种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在校学习的一种延伸,只是学习场所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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