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作了相应的注册限制。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在现实中的混乱状况作出的。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建立问题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或政策规定,完全由从事劳务派遣的一些公司或个人为所欲为。有些正规一点的,还主动到工商局去登记;有的则自己挂个牌子就开张;有的从事的实际上是职业介绍;有的则有点像倒卖人口。之所以这样混乱,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的具体标准,没有相应的门槛限制。该条规定把成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金规定为不得少于50万元,将有利于遏制随便一个人、特别是黑心小老板开一个所谓劳务公司就赚取黑心钱的可能,限制那些小本经营的私人公司一旦发生争议后,根本不能向受侵害的劳动者支付任何费用的现状,杜绝那些想通过无本经营就从被派遣劳动者身上赚钱的投机者,从而使这一用工形式逐步得到规范。
2劳务派遣的特点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由三方构成,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双方以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工单位是接受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单位,并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向派遣单位支付商定的费用。劳动者是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当作类似商品加以交换和使用的打工者。可以看出,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点:
1、由三方构成。三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是把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分解。
2、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相当于商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为之讨价还价,并加以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可以从劳动者身上榨取相应的利润,而劳动者的权益则难以维护。
3、劳务派遣的结果是“双赢双输”。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赢”,被派遣劳动者和国家“双输”。用工单位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获得了利润。被派遣劳动者在“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面临双重剥削和劳动关系的高度不稳定。对于国家而言,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水平降低、社会保险基数减少,很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3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4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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