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2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应至60岁“目前除少数省份外,大部分省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依然为55周岁。”吉林省妇联主席关德伟代表建议,修订《公务员法》或《妇女权益障碍法》,明确规定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与男性相同。
关德伟介绍,目前我国干部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依据是1978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90年和1992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县级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对女性高级专家和县级女干部退休年龄所做新的规定:“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但问题就出在可到60周岁的表述上。“这个‘可’让具体操作模棱两可,到底是可以还是不可以呢?”关德伟表示,由于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和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未对女干部退休年龄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各省在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上执行标准不一致。
从目前执行情况看,除少数省份外,大部分省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依然为55周岁。
“对女性而言,55岁至60岁期间,正是家庭负担减轻、工作经验丰富、经历充沛的阶段。同时,国家为了培养她们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如果在贡献期让其退休,无疑是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关德伟认为,从维护妇女权
3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常识问答一、《宪法》对妇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殊的规定?
答:《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女子的义务,成年女子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哪两种行为构成重婚罪?如何处罚?
答: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这样两种行为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
4“女性新标准”你觉得准不准三八妇女节前,不少女性都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2010年女性新标准,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杀得了木马,翻得了围墙,开得起好车,买得起好房,斗得过小三,打得过流氓。祝广大的女同胞们节日快乐!看似简单的一条短信,却让不少人心生感慨。
毫无疑问,这是一条标准的短信段子,具备了幽默、调侃、祝福等多种流行段子的因素。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条短信的背后,既体现了一种社会的进步,体现了当今社会妇女地位的提高,同时也体现了现代女性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未实现之权利的渴盼。
对照这条短信的内容,很多女性看了以后可能会有一种压力感和紧迫感,觉得自己已经落后于时代,落在了很多姐妹的后面。其实,有这种意识,本身就是一种女性权利意识觉醒的表现。如果看了这条短信以后觉得无所谓,觉得掌握天下的还是男人,那才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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