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摘要】
申诉人王某,女,未婚,系某印刷厂职工。诉称,2007年4月,其到被诉人处作会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2007年11月,申诉人。同年12月,因申诉人怀孕,被诉人让申诉人回家休息。2008年1月15日,被诉人提出与申诉人解除,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之后,申诉人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申诉人哺乳期满为止。
被诉人某印刷厂辩称,王某是非法同居怀孕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其怀孕后未告知单位,责任应申诉人来承担。因此,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处理结果】
不成,仲裁委作出裁决:被诉人恢复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申诉人哺乳期满为止。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能否被解除,换言之,即未婚先孕职工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的保护问题。
本人认为,虽然案中申诉人王某未婚先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即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工不得未婚先孕,说到底这一问题仅仅是道德范畴所约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
2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索补偿案公司停止无固定期员工工作,员工被迫辞职,索要解除补偿金。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判决支持了员工的此项诉求。
邓先生诉称,2006年4月20日其与某电力公司订立无固定期合同。2006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外派合同》,约定邓先生为广西某法资发电公司工作,合同期七个月。2007年7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将邓先生外派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在外派期间,邓先生因病住院,便向广西某法资发电公司请假两个月。2008年1月3日,某电力公司给邓先生发邮件,主要内容为收到医生证明,要求邓先生中止工作,回京治疗,7日向部门主管汇报。1月16日,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警告信,内容主要是鉴于其未按邮件指示去做,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邓先生随后提出书面申辩,某电力公司没有对申辩召开会议进行听证。2008年2月19日,邓先生被迫提出,某电力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书面同意解除。由此,邓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力公司补发工作期间的、外派补助、辛苦补助、探亲工资补偿、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某电力公司认为,邓先生自愿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邓先生所提补发各项补助均是在邓先生已不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无需支付;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邓先生返还其2008年2月1日至3月21日没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
3未婚先孕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履约被驳回【案情简介】
申诉人,夏某,女,23岁,南京市人。
被诉人,深圳某通信有限公司。
申诉人夏某于2003年3月1日入职,任被诉人深圳某通信有限公司运作部经理秘书,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止。
2003年7月15日,被诉人在组织员工体检后得知申诉人已经怀孕,但申诉人尚未结婚。被诉人制定的《》中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被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于2003年7月20日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撤销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
裁决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未婚先孕是否受保护的案例。
怀孕女工受法律保护,前提是女工怀孕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4随意解除劳务派遣关系要赔偿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的盛行,一些企业大量使用派遣工的同时,因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脱责任,导致劳务派遣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让劳动者陷入被侵权的境地而无所是从。从市总法律部了解到,近日,刘某就因自己身陷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纠纷,把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一同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的裁决来认定自己和派遣单位之间的。他说,发生纠纷后,感觉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都在努力推卸责任,仿佛自己成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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