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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知识

2018-09-2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劳动争议诉讼,而是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然后在法定期限内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是否意味着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以仲裁委作出的判决为前提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下列情形: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  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的,依法予以受理

2是否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案情]  陈某系某电器公司的供销员。自2004年5月10日起,陈某因工作需要共向公司借款13500元。2007年3月份陈某未能按期回笼电器款20260元,后陈某陆续回笼部分货款,尚欠余款6146元。2008年4月底陈某离开该公司。5月7日双方就上述款项及某电器公司应补偿给陈某的相关费用进行了结算。结算后,陈某在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共计欠公司19646元。但陈某在结算单尾部另注明尚有出差费用、房屋租...

3对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程序的思考

摘要:一般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诉之法院,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劳动争议处理要设置这样一个仲裁前置呢?从《劳动法》颁布以来众多的事实已经暴露出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的种种弊端,本文通过对仲裁前置弊端的分析,希望能够在《劳动法》修改时取消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程序并重建...

4违反仲裁前置程序提起诉讼被依法驳回

【案情简介】  上诉人韦某。  被上诉人某铜材公司。  2001年1月11日,韦某与某铜材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约定由韦某协助某铜材公司做好厂房续租和租赁期间关系协调以及相关工作,聘用费每月500元,聘用期自2001年1月起至某铜材公司搬迁之日结束。协议签订后,韦某以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在外开展工作,而某铜材公司则每月支付韦某人民币500元至2001年3月。同年4月起,韦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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