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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补偿金

2018-09-2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问:我从某县物资局退休后,于1993年3月被烟草公司聘用担任会计员,至2003年11月29日被辞退。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在“买断”工龄时均按职务和工龄发了经济补偿金,另加一万元额外补偿金。我和临时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10年以上的临时工却按本人工资乘工作年限发了经济补偿金,无额外补偿金。该公司不发给我经济补偿金。他们的理由是:退休后再就业,不按《劳动法》管理,退休人员再就业被辞退...

2用人单位口头辞退末位淘汰须付补偿金

今年年初,在某公司任职5年之后,张先生被“末位淘汰”;2006年李敏与单位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两年的协议书,近日却接到单位口头通知自己被辞退对于上述两起案例,山西省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涉案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获得用人单位的相应经济赔偿。

专家表示,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末位淘汰”的做法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末位淘汰”做法的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方应支付被“淘汰”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由于李敏与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口头辞退李敏的行为应认定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的,还应额外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

3非劳动者的原因被辞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袁某,男,33岁。1999年9月1日与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均无提议终止合同,所以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袁某在公司任区域销售工程师,工作地点在该公司驻北京的办事处。2001年3月28日,袁某的直接领导隋经理电话通知其,说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会给其书面通知,要求袁某立即离开办事处。袁某按照与办事处负责人的约定,于2001年4月3日去办事处交接工作,并领取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公司决定支付袁某4月份的工资。袁某提出经济补偿问题,公司不予理睬。袁某于2001年5月31日便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部有关特别管辖的规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上,公司代理人称:袁某在任职期间工作不尽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业绩平平,还有泄密现象,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庭经查:申诉人于1999年9月1日与被诉人签订为期一年的雇

4被公司辞退,经济补偿金该怎么算

一职工,2000年10月,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9月30日,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该单位工作9个月,但是期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于2003年8月,欲辞退此员工,按照国家劳动法,请问,她能获得多少赔偿金?是否按照公司工作年限2年10个月,支付3个月月薪的赔偿金呢?  答复:  员工被公司辞退到底应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一直是广大人事部门和劳动者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这时到底应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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