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1条
本法依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制定之。
第2条
本法于雇主或雇主团体与劳工或劳工团体发生劳资争议时适用之。
第3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为县政府。
第4条
本法所称劳资争议,为劳资权利事项与调整事项之争议。
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之规定所为权利义务之争议。
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之争议。
第5条
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本法所定之调解程序处理之。法院为处理前项劳资争议,必要时应设劳工法庭。
第6条
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本法所定之调解、仲裁程序处理之。
前项争议之劳方当事人,应为劳工团体或劳工十人以上。但事业单位劳工未满十人者,经三分之二以上劳工同意,亦得为劳方当事人。
第7条
劳资争议在调解或仲裁期间,资方不得因该劳资争议事件而歇业、停工、终止劳动契约或为其他不利于劳工之行为。
第8条
劳资争议在调解仲裁期间,劳方不得因该劳资争议事件而罢工、怠工或为其他影响工作秩序之行为。
2劳资纠纷的种类有哪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就目前而言,企业特别是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常遇到的劳资纠纷问题主要有:解雇、开除、降职、辞工、加班、工伤待遇、患病医疗等几个方面,因此引起的争议在企业中出现的最多。
3劳资纠纷调解的处理
一、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
由于我镇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我镇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镇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镇目前尚存在着大量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4、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
4什么是劳资纠纷雇工与雇主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解雇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矛盾的产物,严重时往往以罢工形式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私营企业中也有劳资纠纷,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府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予以解决。现阶段,外资企业、私人企业中存在的劳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予以解决。
劳资纠纷也称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投资者之间由于种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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