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18-09-2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

2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X级,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3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4伤残等级分类标准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5不服伤残评定的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具备下列情况才准予鉴定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6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无忧保注册用户数突破100万,成为个体社保在线缴纳领域体量最大、功能最全、覆盖最广的平台,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同时也奠定了无忧保中国个体在线社保第一品牌的行业地位。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