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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与试用期

2018-09-2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某出版社2009年6月招聘了一名应届毕业生小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其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出版社可以将小张辞退。2010年3月,该出版社认为该毕业生表现不好,具体体现在:工作态度懒散、叶工作极端不认真不负责,无法胜任工作要求。决定将小张辞退。但是,小张认为其仍然在见习期内,出版社不能将其辞退。双方据此引起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小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件属于见习期与试用期混淆引起的劳动争议,从法律上来讲试用期与见习期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要求

2大学生实习、试用有新规:见习和试用只能择一

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为难”大学生不合法

“我明明大学毕业了,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自己喜欢的工作,没想单位却要求我上岗前先要实习3个月。”今天上午,本报读者宋小姐向讲述了她求职路上遇到的苦恼。

大学生应聘工作被要求实习

据宋小姐介绍,她去年在省内一高校毕业,过完年后才来海南找工作,不久前通过层层筛选,一家公司最终决定录用她,聘用她到公司任行政助理,但条件却是先实习3个月,然后再正常招录。“假如实习3个月后,再试用两三个月,那我即使干了半年在公司都还算不上一个正式员工?”

在省内人才市场的各届现场招聘会上,也不时见到有企业打出招聘实习岗位的信息。而据了解,在当前依然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有的大学毕业生面对心仪的大公司或喜欢的工作岗位,即使单位给出先实习的条件,也往往先应承下来,努力工作,盼望着自己早日转正成为单位一名正式员工。

那么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叫其先实习?针对求职者找工可能遇到的实习、见习及试用期问题,专门采访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

一旦毕业就无需“实习”

据介绍,实习是指学生在还没有毕业时,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一种劳动关系。因为学生还没有毕业,所以其人事关系仍然归属于学校,因此用人单位所需要负责的方面很少,仅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且在学生完

3浅谈试用期和见习期

一年一度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又开始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常常因对试用期和见习期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引发许多本不该发生的争议,现简单谈谈试用期和见习期。

现行的人事政策和《劳动法》对见习期和试用期分别作了规定,现行的见习期制度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在用人单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而现行的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一、国家对试用期与见习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同样赋予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些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适用对象当然也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人事部门在《人才流动规定》和《高校毕业生见习办法》中规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单位就业应当有见习期,期限为一年。单位对见习期满考察不合格的,可再延长六个月至一年的见习期;对届时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使用,

4分清试用期与见习期

案例回放

眼下许多大学毕业生已到了结束试用期的时候,但一些人却还面临“转正”难题。白小姐今年6月大专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工作,当时人事经理口头跟她说,试用三个月后便和她签约。离三个月还有最后几天时,她找领导问及签约一事,单位却说还要听取同事们的意见。白小姐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专家释疑

劳动法苑专家黄荣兴指出,首先,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只是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方能设立。劳动合同条例同时规定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合同,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的合同,法律也作出了最高限额的规定。

第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劳动双方在试用期内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有别于正式合同期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要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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