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职工
企业单方解约职工索赔偿
2009年7月22日,杜女士入职绿景公司,双方只签订了《试用同意书》,约定月工资1800元,但未约定试用期限。2010年4月1日,该公司与杜女士签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0年6月8日,绿景公司向杜女士送达了离职证明,载明“杜女士已于2010年6月7日办理了相关手续,现与我公司无任何劳务关系。”随后,杜女士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自己入职试用期为三个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绿景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试用期三个月后的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00余元。
▲企业
声称双方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海淀劳动仲裁支持杜女士请求后,绿景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海淀法院。庭审中,绿景公司称杜女士入职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绿景公司于2010年4月1日与杜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未签合同的事实。
此外绿景公司还指出,由于杜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才合法解约,作为证据,绿景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员工签到卡、考勤表、会议记录等,以此证明公司无过。
2劳动者试用期维权指引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试用期制度,限制性的考察和选择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自主选择自己的职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涉及试用期的现象及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大量存在。为保障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劳动用工实际,特为劳动者试用期之维权提出如下指引:
一、试用期约定维权指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长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长短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3试用期别忘维权转眼到了11月,今年毕业的大学生经历了最初职场生涯,开始步入正常阶段。而一些大学生的试用期却迟迟难以结束,试用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被扣发,期满时被无故辞退,没有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等种种问题让大学生们有苦难言,“试用期”成了“低薪期”。那么,试用期该怎样维权?对此,进行了采访。
案例一:试用期无限延长
今年6月份从郑州大学广告系毕业后,黄娜一直在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刚开始时,公司经理表示要看黄娜的策划能力和设计水平,口头约定,先试用3个月,每个月600元,然后再转正。
工作得来不易,黄娜自然干得很卖力。“可就是这么努力,3个月后,经理却因为我犯个小错,扣我300元工资,还说要延长我的试用期。”
说法: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了解,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人时,都把试用期定为3个月,这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规矩。
那么试用期到底有没有标准呢?《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
4职场法规:试用期维权知多少试用期,对于每一个职场人士来说都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而关于试用期相关法规,您又了解多少呢?
一、试用期也要签定劳动合同
目前很多企业都有这样不成文的规定: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工作情况签定合同。其实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而且《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合同不应与《劳动合同》剥离,试用期必须含在《劳动合同》中。
所以,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依据。
二、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可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单位告知你怎样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要求其出示必要的证据。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
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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