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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范围规定

2018-09-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退休之后外出打工,引起劳动争议后才知道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近日,胡女士来本报咨询,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单位欠她的工资该怎么讨回?

57岁的胡女士称,她是退休人员,去年应聘到武汉市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质量管理员,辞职时公司尚欠她800元的工资。近日,她打算提起仲裁,结果区劳动部门告知:因为她是退休人员,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有关人士介绍,退休人员应聘到单位打工,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内的人员,退休人员已超过了劳动就业年龄,就不符合这一主体资格。例如,单位不可能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另外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规定也不适用于他们。这些纠纷裁决起来“于法无据”,所以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退休人员打工身份确实比较尴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律师称,针对工资纠纷,胡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有证据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2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很容易被大多数劳动者所忽略,从而造成劳动者盲目地申请仲裁。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前,对争议性质应先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扩展趋势之探析

内容提要: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事争议愈益增多,各国对仲裁支持的力度也在加大,因此各国有关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事项的限制日益减少,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展的趋势。与此扩展趋势相适应,我国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范围亦日趋宽泛,但有关法律规定与此尚欠衔接,故应从立法技术和内容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

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事项因其与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故而使得目前存在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尚未就此作出统一规定,而是主要由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分别加以确定。 [1]根据各国有关仲

4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拟不列入仲裁范围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1日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该草案是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对仲裁范围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针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该法仲裁范围,报告指出,其中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因涉及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有两种情况:第一,针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草案中已增加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

5申请仲裁不受理 起诉讨薪获支持

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劳动仲裁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但经劳动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的案件是否属于“经过劳动仲裁”呢?6月22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拖欠工资款纠纷案,认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已经过劳动仲裁”而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1997年8月,家住陕西省白河县的瞿德超带领一班采煤工人来到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某矿从事采煤作业,该矿系鲁山梁洼镇姜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生产期间,姜担任矿长。1999年8月底,姜某与其他合伙人经过协商,其他合伙人退出合伙体,该矿由姜某单独经营,因该矿拖欠瞿德超1999年8月份以前的工资未付,1999年8月31日姜某向瞿德超出具欠条两份,载明欠工资款共计44593元,1999年9月14日姜某又以该矿会计刘某的名义给瞿出具2950元的欠条一份,但此后姜某单独经营仅一个多月该矿即停产。后来,瞿德超多次找姜某催要上述款项,姜某一直以煤矿赔本,自己没有清偿能力为由拒绝支付。2006年3月9日,原告向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以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瞿德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姜某在庭审中辩称:1、该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被告仅是该矿合伙人之一,被告出具工资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

6我国仲裁法对仲裁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是根据这样的原则加以规定的: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第二,仲裁事项涉及的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第三,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仲裁法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了确定仲裁范围的标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继承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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