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我国目前竞业限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就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主要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性业务。这些规定散见于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另一种竞业限制就是约定的竞业限制,这属于劳动合同约定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约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劳务合同或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涉及此项制度的规定较少,目前相关的规定都是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等。
主要有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立前提就是必须要有商业秘密保护,如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条款就缺乏设立的依据,那么即算有约定也是无效的。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成立一般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因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竞业限制条款才是合...
3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怎么发放偿金怎么发放呢,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
但是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是有严格规定的。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在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有关限制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很明确地说“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只能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给予,如果在事先给付的费用,是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
4劳动关系当事人协商在竞业限制中的作用李开复从微软跳槽加盟Google折射出了一个普遍性问题,每个人都应该有权支配其劳动力,但这只是表明每个人都有权与别人自由签订其劳动力的使用合约,而不是说他有权随时违反这样的合约。法律禁止这种通过恶意挖角达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间如果互相挖角,不劳而获对方的商业秘密,将会对社会生活带来怎样的冲击,同时也与中央鼓励的科技创新背道而驰。 劳动合同法在竞业限制方面最终回归了理性,强调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协商在竞业限制中的作用,对于恶意挖人的用人单位重新要求与劳动者承担法定连带责任。但企业设置竞业限制义务,受到立法四个方面的强烈制约:一是商业秘密的制约;二是高层员工的制约;三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制约;四是经济补偿金的制约。
5竞业限制不只是规定员工义务的条款竞业限制只是针对员工的义务? 竞业限制的概念广受企业的欢迎,因而在较短时间内为众多企业所接受和采用。所谓“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和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由于“竞业限制”看似只是对员工将来就业范围的一种限制,因此许多企业认为竞业限制只是针对员工的义务,以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只约定了员工竞业限制义务,而无企业相应义务的合同条款,而实际上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的理由就是因为这些条款只约定了单方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法律在规定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应给予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二者相辅相成。因此企业在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勿忘自己经济补偿的责任,以免因约定无效而因小失大。
6只有特定劳动者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范围,明确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只能2年,并要求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只有特定劳动者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谁是竞业限制义务的承担者?这是竞业限制条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以往的规定显得笼统、原则。比如,《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将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规定为“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
这很容易让企业把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扩大了。一些企业走极端图省事,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介绍,目前,很多企业的竞业限制合同都是以“范本”形式出现,从老总到普通员工全都签同一模式的条款。
这对非重要岗位的员工来说,实际是损害了他们的择业权劳动权以至生存权。同时,企业也因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而增加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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