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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中断问题

2018-09-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罗德江律师汤汉军律师罗钰林律师姜师高博韬律师张庆文律师陈进伍律师伍怡律师赵俊平律师王建峰律师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某甲原系某乙单位的职工。双方于2007年1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某乙单位支付给某甲失业金600元,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某甲于2008年5月3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加班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期间某乙单位提出申请仲裁时效已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9日做出仲裁,裁决由某乙公司按照规定支付某甲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加班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对某乙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未予裁决。某乙公司以仲裁申请期限已过为由,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该区法院。 【意见分歧】

该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过仲裁时效。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审判人员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审查。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

2仲裁时效中断之探讨

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这样就导致了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不能因当事人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而中断,致使不少当事人在反复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是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的过程中,超过了60日的仲裁期限,从而使其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在当前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干部法律保护意识尚有待加强的情形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具体的案件中,出于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考虑,对一些事由按照时效中断制度来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事实上,关于劳动或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学界就一直呼声不绝。司法部门也已意识到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就这样规定:“仲裁申请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仲裁申请期间重新计算。”[①]

笔者认为,仲裁时效的中断,有着其积极的意义。目前许多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首先想到的是找主管部门解决问题,这一过程可能持续数月甚则数年。如果置这一现状于不顾,严格局限

3仲裁时效的中断及中断后果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一、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二、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象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4仲裁时效中断的意义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申请仲裁期间因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就争议内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与申请仲裁期间提出相反的事实发生时,使已经经过的申请仲裁期间统归于无效的制度。关于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构成仲裁时效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在申请仲裁前向义务人请求履行...

5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

依据民法原则,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有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劳动法》没有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做出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自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可以认为,上述规定,是关于仲裁时效的中断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的法律依据,而原来的仲裁时效期限又过短,给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为了建立完整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仲裁时效中断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6劳动仲裁时效中断可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期申请仲裁其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时效期间计算可不受1年时间限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时效期间设置旨在促使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长期沉睡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曾凌说,仲裁时效期间内,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表现或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权利的,1年时效期间即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为保障劳动者及时、有效行使权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还对时效中止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不可抗力,未成年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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