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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专题

2018-09-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竞业限制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吗?

  由于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必然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甚而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所以我国及外国的法律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标准,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一般应相当于竞业禁止条款适用期限内员工原有收入的一半为宜。如员工认为数额过低,可根据公平原则要求予以增加。

  对补偿标准我国没有统一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2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与协议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

3未付竞业补偿公司诉求赔偿败诉

  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要求员工给予补偿,将员工告上法庭。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在查明原告未按约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而要求员工遵守合同,其诉请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判决驳回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原告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地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并特别约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起,被告在两年内不得在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中任职或兼职。竞业限制期间,原告支付给被告不低于其同基本工资的50%的竞业限制补偿。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的,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08年3月5日,高地提交辞职申请,并填写了...

4这样的竞业限制合法吗?

  典型案例

  王某于2007年5月进入上海某现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研发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不论任何事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王某在离职后的两年内都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网络公司有竞争的业务,相应的,网络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1200元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如果王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5万元。”

  工作至2009年4月,王某因身体原因长期患病最终被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后,王某一直在家继续休养,在此期间单位一直未向王某支付任何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09年7月,王某病愈,此时王某想起了自己与网络公司当初的约定,于是以快递的形式发出一份催告通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网络公司一直未予答复,2009年9月王某进入上海另外一家网络开

5“高管”竞业限制案公司诉请被驳回

  向同业竞争的离职“高管”索赔

  “高管”一说不成立诉请被驳回

  本报讯

  上海一外资配餐公司因离职“高管”罗先生在北京、沈阳和大连开设相同业务的公司,便认为罗先生严重违反了法定的对公司的忠诚、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一切相互竞争的业务并赔偿45万元。因罗先生的区域经理职位并未构成高管,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配餐公司的诉请。

  配餐公司诉称,罗先生原系公司员工,于2000年11月起担任区域总经理职务,不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并接触到了公司的大量核心客户。早在任职期间的2008年3月起,就秘密设立自己的沈阳公司,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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