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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仲裁时效

2018-09-2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上海悦婴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2007年3月2日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长在裁决时能予以充分考虑:

一、社保争议应当比照工资,适用二年的追索时效

1、社保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的收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在解释理由部分明确提到: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

2、劳动报酬有2年的追索时效,是源于部门规章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

2追讨加班工资别忘时效

读者阿杜国庆过后拨打网的热线电话咨询:他最近在看劳动报过程中,得知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是应当按照三倍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但是他所在的单位并没有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他又联想到“五一”期间,同样是国定假日,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于是他向单位提出来,但单位不同意补发“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理由员工应当在“五一”后60天内提出来,现在提出来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所以阿杜想问问...

3劳动仲裁加班费的注意事项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分析:

劳动法的规定中首先明确了3种加班情形: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

另外该法条还明确了3种加班情况发生后,是支付加班费还是补休,具体如下:

4要求加班工薪的劳动仲裁宝典

在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所代理的案子中,要求加班工资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可大家对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的数额,如何在劳动仲裁中主张和举证,好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导致最后的败诉。下面就加班费的劳动仲裁中所涉及的问题总结一下,给大家一个参考:

我们先看一下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的规定中首先明确了3种加班情形: 超时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 另外该法条还明确了3种加班情况发生后,是支付加班费还是补休,具体如下: 超时加班: 不能通过补休来弥补,必须通

5申请劳动仲裁讨要加班费 被强制补休28天

入职两年来没拿到加班费,又被公司要求签订“包干合同”,六名员工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向所在的公司讨要近39万元的加班费。目前劳动仲裁尚未开庭,员工们却意外地接到公司通知,今年1月份每人补休28天,只安排三天上班。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表示,人事部决定以补休方式补回员工之前加班的天数。律师认为支付加班费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集中安排补休来免除这种义务。

申请劳动仲裁讨要加班费

昨天下午2时,在益田假日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工程部办公室,见到了多名涉事员工。据董先生介绍,物业公司工程部主要从事设备维护,共有30多名员工。从2008年8月份益田假日广场开业至今,几乎每人都有被安排额外加班,有时甚至是通宵达旦地干活。但除了法定节假日领取三倍工资外,从未领取过平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目前共有六人集体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人因合同到期辞职,另一人主动提出终止合同,余下他们四人愿意继续留下。

一名员工表示,针对公司不发放加班费的事情,员工们不止一次地提出意见,公司却对他们施加很大的压力,每个月只让员工休息4天。“去年11月底,我们决定集体委托一名律师,向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另一员工夏先

6单位不给春节加班费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春节是国家法定假日,可在春节加班就有人拿不到加班费。针对读者反映,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单位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虽然法规有明确规定,但是往往有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人力成本而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故意克扣员工的加班费。智联招聘近日的一项特别调查显示,近五成服务行业从业者春节加班,其中56.8%的人表示其所在单位能够

7几年的加班费都没发,到劳动部门仲裁可以有额外补偿吗

我们知道,职工的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如果额外加班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支付加班费。如果不支付加班费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几年的加班费都没发,到劳动部门仲裁可以有额外补偿吗呢?下面,详细为您介绍。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胡某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并额外加付经济补偿金,被单位拒绝后胡某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胡某称,入职时合同中约定了加班工资按每小时10元支付,因平时加班少也就没在意。随着加班的增多,故而提出了补足加班费并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该单位称,单位已按约定支付了加班费,胡某辞职的真实目的是要到另一家企业工作,不应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由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胡某的加班费差额,不再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胡某的其他请求未获支持。

[法律解读]

8超过仲裁时效讨不回加班工资

冯某手中掌握了工厂让其超时加班的有力证据,可是因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已过法定时效,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告诫打工者,提请劳动仲裁请求一定要及时。据了解,29岁的冯某在1992年10月进入宝安西乡一家电子厂工作,于2001年12月辞职离厂。今年4月,冯某以厂方超时加班、克扣加班费为由,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要求判令厂方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5570元人民币,并同时支付其2001年3月~9月的加班工资13494元。

今年4月26日,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定,鉴于冯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驳回冯某的全部请求。

冯某于2002年5月14日以同样诉讼请求将厂方告上法庭,由于庭上冯提供的该厂一份“刷卡记录”表明厂方的确存在严重的让其超时加班的事实,法院支持冯因不服厂方长期安排其超时加班而离职,判决厂方赔付冯某经济补偿金15570元,但由于加班工资请求一项已过法定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律点评 时效就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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