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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仲裁时效

2018-09-2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基本案情

赵某,1999年被某市邮政局招聘为邮政储蓄所的营业员,在某市某邮政储蓄所工作,2003年5月赵某请求辞职,并向市邮政局写了书面申请,同年6月23日,市邮政局批准其辞职。7月6日赵某离岗。8月20日市邮政局向赵某出具了一份同意其辞职的证明。之后赵某找市邮政局要劳动补偿金招拒。市邮政局拒绝的理由是;赵某是自己提出辞职,而非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确认为,自己向市局提出辞职申请属于要约行为,市局同意自己辞职属于承诺行为,因此她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属于双方协商解除。

二、法律问题

问题1、赵某的辞职行为是否属于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2、赵某能否拿的劳动补偿金?

问题3、此案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三、问题分析

问题1

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因为双方并没有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只是在她递交了辞职书后单位就她辞职这事项而同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辞职行为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

1、劳动者经批准辞职本身就是一个终止原劳动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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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补偿金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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