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对军人保护的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
2婚姻法中对于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有那些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3现役军人的离婚问题对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问题,《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法律这样规定,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有军籍的军人,不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军籍的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的意见》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军人离婚也作了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工作依然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按一般离婚处理。
4怎么与现役军人离婚,与军人离婚去什么法院
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对于一方是军人的婚姻是有特殊的保护的,对于结婚和离婚也是与一般的婚姻不一样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是想通过诉讼方式达到离婚目的的,此时首先需要确定起诉的法院是哪个,要是法院选择不当的话,那么是不会受理离婚请求的。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怎么与现役军人离婚,与军人离婚去什么法院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与现役军人离婚去哪个法院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
5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有哪些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与一般离婚条件一样吗?那么,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有哪些规定?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本条适用的主体
6如何界定“现役军人”的身份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
7对现役军人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规定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8现役军人的配偶诉请离婚是否必须得到现役军人同意
婚姻法原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其配偶就不能诉请离婚。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使之珍重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若有特殊情况,如过错方在现役军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可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现役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准予离婚。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配偶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能特殊地保护一方,也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这次修改婚姻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将本条改为“军人的配偶是非军人的,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婚姻关系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重大过错造成的,不在此限。”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考虑保护军婚的政治意义,对本条未做修改。为了完善保护军婚的制度,将这条增加了内容,即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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