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上海是我国的经济、金融中心,拥有“中国的商业橱窗”之称,那么,在上海,企业所得税是如何征收的呢?又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上海企业所得税的知识。
上海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开始执行,企业所得税计征方式和税率有所调整,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微利企业按2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按15%执行。
2税收征收方式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有一定影响,本文就此谈谈几种常见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查账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小于核定征收方式。
【例1】某建筑业企业A公司,账证健全,核算规范,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查账征收条件,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公司年度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
3三种税收征收方式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有一定影响,本文就此谈谈几种常见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
查账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小于核定征收方式。
例1:某建筑业企业A公司,账证健全,核算规范,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查账征收条件,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公司年度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则
4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告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12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5无偿受赠房屋应视情形确定是否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无偿受赠房屋是否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呢?这要是具体情况来定。以下是收集到的无偿受赠房屋应视情形确定是否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及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情简介:
税务部门在对二手房交易征税过程中发现:A将房子卖给B,A想通过赠与B的方式避缴20%的个人所得税。A认为,房屋产权赠与时,受赠人即B只涉及3%的契税以及赠与双方各承担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赠与人和受赠人,即A和B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查实A和B之间的房屋产权赠与行为不符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因此对其依法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
6房产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手续根据穗地税发[2005]317号文,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房产原值及其他有关费用的,可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Siu广州房产律师网“据实征收”须由纳税人持代征单位出具的《个人房屋转让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表》及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个人转让房产“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表》,提交代征点按实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税局核实的原值和合理费用,一律按核定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
7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国家税务局出台了网络红包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那具体是怎么样子的?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8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2008年3月1日起新实施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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