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2劳动争议类案件的疑难速递现将司法实践与新法规定相结合,对新法实施后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提出我们的针对性建议及对策。
一、疑难问题
1、工龄计算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对于10年工龄的计算方式未能进一步加以明确,导致实践中产生两种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法不溯及既往,10年工龄的起算点应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之前的工龄不应计算在内;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新法实施前后工龄是连续的,就应该全部计算在内,不可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
2、“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需要进一步明确。为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该法条在表述上过于机械、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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