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新社会保险法最新规定

2018-09-2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咨询内容:我想了解下商业医疗保险一般每年需要交多少钱?问题补充:22岁。想保个小病也可以保的,年支出1W,我对保险不怎么了解。

咨询网友:起路

专家解答:

广州友邦保险李琳婕

医疗保险有普通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前者只要住院了就可获得理赔,后者是以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为理赔条件,但总体上,由于人的身体状况跟年龄的密切关系,保费肯定是和年龄相关的,保险是越早买越便宜。

杭州平安人寿徐莉

我根据我的猜测给您一个大概的回答:小病或意外住院、住院日额津贴、意外伤害医疗报销、平时门诊的小小补充,根据您的需求可设置费用的多少,年龄在30岁左右,若只包含以上几项费用则是在3000以内的,而且以后也是可以返本的。如果在此基础上加上大病保障,费用将在3000及以上。

杭州国华人寿郑宗

您好!小病靠社保,大病靠商保,浙江省的社会医疗保险在全国处于领先位置,可以很好的解决平常的一些医疗开销,但是重大疾病还得需要商保做补充,买多少赔多少,与社保不冲突,最好是同时拥有社保和商保。

社保能解决平常的一些医疗报销,小病靠社保,大病靠商保,杭州的社会医疗保险在全国是比较好的,建议您先完善社保,然后再补充商业保险。你现在很年轻,买保险费用也不是很高。你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在这里三言

2津贴型医疗保险最新规定

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关,无须提供发票。

无论得了什么病,在治疗中花了多少钱,赔付标准不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这部分津贴可以对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进行补偿,如因病假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交通费用等。

“锦上添花”的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通常来说,如果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则比较适合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搭配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没有直接联系,只要住院或者手术,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

投保案例陈女士,家庭主妇,30岁。为自己先生在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1份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今年8月,陈先生因病住院60天。出院后,陈先生不仅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的部分赔付,而且三家保险公司共计赔付杨女士36000元的住院医疗津贴。

解析:杨女士为其先生选择的是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津贴型医疗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只与住院的天数相关,不跟医疗费用产生任何关系。

3报销型和津贴型医疗保险的区别

客户在投保时可能只对健康类、意外类、教育金类或理财类的产品感兴趣,对于一些小额的医疗险不当回事。用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角度从客户的利益,让为客户认真了解报销型和津贴型医疗险还是有实际意义的。

有无社保都需要报销型医疗险

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报销的保险产品就是报销型医疗险,参加了社保的客户,自己还有一份“住院医疗保险”,那剩下的部分保险公司全报销;没参加社保的客户就更需要报销型的医疗险。

津贴型医疗险功能简单

津贴型的医疗险功能非常简单,就是按实际住院天数来进行的补贴,年最多补贴180天,各家公司的产品不同有20元/天、50元/天,也有100元/天,当然保费也有很大的差别。这个保险是不参与医疗费报销,只管按天补贴,这个保险适合所有投保的客户。

两者最大差别:能否重复理赔

住院报销医疗险有报销额度及次数的限制,保险申请理赔时需要医院发票,不能重复理赔。住院津贴医疗险是给付型的险种。购买这种险种时:要注意给付天数和免赔天数。一般来说,住院津贴保险的给付天数都有上限,而免赔

4新社会保险法最新规定

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

无忧保注册用户数突破100万,成为个体社保在线缴纳领域体量最大、功能最全、覆盖最广的平台,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同时也奠定了无忧保中国个体在线社保第一品牌的行业地位。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社会保险保险社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保险社会社会保险法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