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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职工生育保险

2018-09-2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导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程序和时限

1、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从被确定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及银行卡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人员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金,逾期登记的,超期部分不予补发。超过90日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获得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及其他物资帮助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卫生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时,企业应及时进行救治。企业或工伤职工保险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工伤保险由市劳动部门管理,并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门负责工伤事故处理、伤残等级确定、待遇标准核定和康复规划的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由市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围及确认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伤残或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及工作时间内,从事正常生产、工作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或因工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

5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

6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延伸阅读:

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7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延伸阅读:

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生育保险是什么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8《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与收缴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全面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指“沈阳市辖区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外资、集体、私营等各类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为我市失业保险统筹对象。

第三条 企业及全部职工均应按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应于每年初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年审核定工作。每年从1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在换发新工资手册的同时,携带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工资报表”、“职工明细表”和《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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