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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

2018-09-2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竞业禁止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各类竞争关系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法第九十九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规定从总体上体现了“竞业禁止”精神。但竞业禁止也不是无限制的,否则它就会成为资方控制职工再就业的工具。

1996年10月,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

2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于某是寿光市某公司的总工程师,负责产品研发。2010年7月,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到另一公司任职,同样负责产品研发。该公司产品与某公司同类,于某的行为致使某公司产品滞销,效益下滑。某公司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公司虽与于某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于某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某公司违约在先,竞业禁止约定条...

3公司法和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是本公司的特定人员在职或离职后,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受到一定的择业限制,禁止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禁止和约定禁止。法定禁止在我国即指公司法对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这是本文的法律依据之一。

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形成的竞业禁止。《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事项。因此,普通劳动者并不必然受到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即双方遵守的是约定规则。

法定竞业禁止强制性强,一旦从业即违法,但约定竞业禁止则需满足约定的条件才可构成,且与商业秘密关联。以下本文试从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转化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达到明确法律适用之效果,并就我国现行的公司法

4不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竞业禁止条款亦应予以规范,因为竞业禁止将会造成劳动者收入和生活质量的下降,对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产生威胁,因此,竞业禁止不能无限扩大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并且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以经济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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