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3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根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章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七条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跨区县的人事争议。
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5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全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6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两点疑问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两点疑问?刚刚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在很多方面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进行了解释,并真正意义上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但同时又在两个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疑问,甚至于会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从而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一疑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仲...
7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工作程序,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仲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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