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员工经常遇到单位要求加班的情况,有些单位适当的给点加班费,有些单位根本就不给加班费,那么究竟加班加点应当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呢?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当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加班费如何计算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经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如何计算加班费用?因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均不是很明确,只是在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呢?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去思考:1、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2、证明加班费用是否支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3、仲裁时效应如何来确定?4、当地法院对支付加班费用的态度怎样?
一、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
如某员工每月的工资是5000元,其中在工资结构中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还有全勤奖1000元、还有津贴1000元。如在某月法定节假日上班和每日工作9小时。那么加班费用应如何计算。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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