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的规定都有哪些创新?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该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具体地说,该法在坚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以整合办案资源;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条件门槛,以保证办案质量;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强了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仲裁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缩短了仲裁办案时间;同时对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仲裁不收费等作出了新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缩短处理周期,提高处理效率,减少职工维权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突出调解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调解程序,突出了调解的作用,意在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一是调整、充实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现行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充实:保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考虑到工会代表的就是职工的利益,因此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3劳动仲裁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劳动仲裁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
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
4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周成泓?`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周成泓*摘要:本文运用“双重获得合意”理论论证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的必然性。接着文章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了理论分析,论证了其合理性,指出其根本属性是契约性,其价值有公正、效益和安定。文章并简要介绍了仲裁与调解在国内外的起源和发展的情况。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的几点构想。关键词:纠纷解决;仲裁与...
5仲裁中调解的功能仲裁中调解的涵义与优点 仲裁中调解制度,顾名思义也就是仲裁和调解两种程序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一种复合式的争议解决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泛指仲裁和调解的各种结合形式。其表现为:1.先调解后仲裁;2.影子调解;3.仲裁中调解;4.调解失败每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最后仲裁方案;5.调解仲裁共存;6.仲裁后调解。 狭义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专指上述第三种表现形式。这种解决...
6大连律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大亮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并且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亮点二: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定变化,及时学习和掌握新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也有利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处理好相关案件。一、部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一裁终局
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以下几类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分别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该法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劳动者不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对第四十七条列举的劳动争议,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法律只赋予劳动者一方诉权。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换句话说,对这几类案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劳动者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过去,只要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内任何一方起诉,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和过去相比,该法更加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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