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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仲裁法全文

2018-09-3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的规定都有哪些创新?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该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具体地说,该法在坚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以整合办案资源;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条件门槛,以保证办案质量;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强了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仲裁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缩短了仲裁办案时间;同时对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仲裁不收费等作出了新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缩短处理周期,提高处理效率,减少职工维权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2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法》的制定实施,彻底改革了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成为我国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新仲裁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仲裁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只对经济纠纷适用仲裁。第三条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一改过去按行业划分仲裁机构并没定仲裁范围的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对仲裁协议内容的审查是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一部分,不涉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形式合法性等方面的考虑。综合《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一文的观点以及现行《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51条建议的总结,以及国内的实践经验,可以按以下的原则和顺序确定审查内容合法性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解决争议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对仲裁协议本身也适用,即适用于仲裁协议的内容,法院可以据此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定。除非所选法律规定与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或不可排除的规定相抵触,则适用仲裁地法。

2、仲裁地法或裁决作出地法。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应直接适用或推定适用仲裁地法或裁作出地法。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应与仲裁地法或裁决作出国强制性规定以及法律所属国的公共程序相抵触,否则协议无效。

3、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地或裁决作出是也未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以确定最终的准据法。一般而言,缔约地法和仲裁事项的准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6仲裁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7仲裁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8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兼论诉讼与仲裁

当今世界,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不外乎诉讼与仲裁两种方法。鉴于各国实体法非出一源,以何国特定的实体法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因此,无论是国际民事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均将实体法的适用作为核心问题。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实体法的适用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经过国际私法七百多年的嬗变,这一制度已基本定型。然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各国立法与实践迥然不同。一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也有些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仲裁的准据法,而更多的国家则未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这就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是采用同样的原则,抑或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则?各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除了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外,是否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近十年来,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各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设立专章,详细论述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专著也已问世,但国内已有的著述只是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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