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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保险补贴

2018-10-0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王宏民二00一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

3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如何参保?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南京市民卡》,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如何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个人账户如何建立与使用

按本人缴费基数一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仅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且可支付体检、门

47月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金额调整

2012年7月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金额调整

统一比例

5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2年2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罗志军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失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经

6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特制定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为所招聘使用的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二、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

7“南京”轮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泉州市锦程海运公司

原告: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6年3月,锦程公司在广西北海市设立泉州市锦程海运公司驻广西北海办事处。该办事处属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1998年8月31日,经锦程公司授权,北海办事处与南京公司订立《光船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南京公司将其所属的“南京”轮出租给北海办事处,租期自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1日;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南京”轮系1968年1月1日由英国本泰兰造船有限公司制造的钢质干货船,船长121.61米,宽17.22米,深9.93米,总吨位5061吨,净吨位3327吨。该轮于1999年1月11日在北海进行了初次检验,取得全套《舶检验证书簿》,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1999年11月27日。

1998年9月25日,北海办事处以北海办事处、南京公司的名义申请人保北海分公司为“南京”轮保一切险。因“南京”轮属于老旧船,人保北海分公司仅同意承保全损险。同日,人保北海分公司向北海办事处签发PH25

8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南京

从今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事关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此快报和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设为期一周的专栏为大家释疑解惑。今天关注的热点问题是“流动就业人员如何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

问: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户籍人员;二是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问:流动就业人员转入南京市,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在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二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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