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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18-10-0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审批后,企业对于某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求的,不存在加班的概念。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是必须获得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企业必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也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亦不得超过36小时。对从事第三级或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2如何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加点?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虽然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要依据具体情形而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

4如何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加点?

如何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加点?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虽然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要依据具体情形而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企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若日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它是针对有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而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点,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7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8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怎样申报批准?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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