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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改制,政策

2018-10-02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哪些单位需要改制 需要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工程建设、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事业单位改制时,截止到改制方案正式批复前一年的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此规定仅适用于本意见下发后至2008年12月31日前改制方案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

提前退休年限内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单位改制时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清。

二、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关系或批准

3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机构撤并、转制为企业及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改制是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事业单位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或事业单位自身发展需要,经批准改制、撤销和精简编制的市属国有事业单位及其需分流安置的在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方向,围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需要和促进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

4江苏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程序

中新江苏网南京7月17日电:今年江苏省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制,将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据了解,本次改制的操作程序将按照五个阶段进行,它们分别是:

1、改制准备阶段

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改制单位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改制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阶段

改制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展开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内部公示。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公示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政府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评估后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或备案。如有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核销。

5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现在针对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为目前进行转制、改制的事业单位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6合肥市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操作程序

合事改办[2003]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确保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合肥市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操作程序

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资产清理、人员安置、文秘等工作小组,积极稳妥地做好本单位改制转企的各项具体工作。

2、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前期宣传发动工作。

3、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土地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办、市国土局办理评估核准或确认、备案手续。

7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省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事业单位改制登记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方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主要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为出资,申办企业设立登记。作为出资的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其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由投资者以其他资产出资设立企业,再将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予以并购,事业单位注销。并购时如需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增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设立企业。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程序主要包括:

8大连市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办理事转企手续

拟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大连市市属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工作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事转企的有关手续。原则上应将改制单位转企和改制同步进行。

二、审定改制初步方案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提出改制初步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进行审定。

三、财务审计

由市财政局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并对审计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核批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

拟改为国有参股、不持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改制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资产评估

由市财政局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核准;对改制单位涉及的土地资产,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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