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哪些人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应当如何计算?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劳动者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
公式1:当年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
公式2: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公式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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