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单位拖欠工资有哪些责任,哪些情形不属于拖欠工资呢?本文将一一为您解答。
单位拖欠工资有哪些责任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哪些情形不属于拖欠工资
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
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索要拖欠的工资以及延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劳动者还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借助于专业劳动律师的力量,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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