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哪些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
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属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1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5日内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能够对“哪些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有关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实实在在地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用人单位经常性地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就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向单位讨要被无故拖欠的工资。在追讨工资时,要注意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在此过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您可以咨询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地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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