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真是太感谢了,有你们帮忙,这事才给解决。”说话的是江西籍外来务工人员樊女士。近日,在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一起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动纠纷终于得以成功化解。
2017年3月1日,樊女士和同乡杨先生、罗先生同时入职于杭州某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900元。2017年11月,贸易公司因行业竞争激烈,经营效益下滑,资金紧张,经公司管理层商议后,决定推迟工资发放。在工人催讨下,公司在2月初给工人结清了去年的工资。可最近几个月,公司以经营陷入困境为由,每月只给工人发放1500元工资,并解释正极力想办法改善,让员工能理解。樊女士、杨先生、罗先生三人见公司总拖欠工资,于5月16日找到公司负责人虞总经理,讨要工资。虞总经理盛气凌人,态度坚决地说,如樊女士等人不想再继续工作,就辞职。樊女士等人一气之下,以公司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交了辞职书。公司同意三人请辞,但未与樊女士等人结清工资。5月22日,樊女士等人来到分水镇调解委寻求帮助,要求公司尽快支付被拖欠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分水镇调解委派人上门处理,公司虞总经理辩称,迟发工资的原因,工人都清楚。目前,公司暂遇经营困难,已在努力想办法解决;春节前,公司想尽办法筹措资金给付了拖欠的工资,后来每月也有给工人发放部分工资,为何樊女士她们三人就不能理解公司的难处。
调解员据理解释:《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作出明确界定,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听后,虞总经理解释,公司确实面临经营困难,国家既然允许延期发放工资,那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讨论形成决议迟发工资,这就不能说是公司无故拖欠。但樊女士等人不认可,坚称公司从未就延缓给付工资找工人协商。
调解员进一步说理:公司因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虽有中层以上干部参会讨论研究决定,但此延期支付工资的决定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的同意,方可暂缓发放。虽说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但延缓发放工资的决定必须征得全体员工的同意才行。可公司并没有这么做,而是仅由公司领导层商议决定,此情形已经构成无故拖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为此,公司理应支付樊女士等人的经济补偿金。
经过调解员两个小时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在半月内支付樊女士、杨先生、罗先生三人被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42万元。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一起拖欠工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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