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需支付加付职工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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