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能用实物代替工资吗
不能以实物代替工资
有些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用企业产品代替工资发放给员工,美名其曰扩大产品宣传力,提高产品销售额。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以及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二.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据调查,目前很多企业都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在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年终考核如果员工合格则退回保证金,如果员工不能通过考核则不予退回保证金。这种做法表面看来似乎合情合理,保证金似乎是使员工努力工作的一个手段,其实,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又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1994年3月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和“风险金”。一些企业虽然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收取风险抵押金,但后来强行从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侵害员工工资权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把非法克扣员工工资说成是公司制度,其实是一种诡辩,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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