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深圳法院案例:工资单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
创兆公司是否应向石某支付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8780.32元的问题。经审查,原审综合本案证据,采纳石某有关其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根据上述认定,核算石某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加班费,扣除已付的加班费后,确定加班工资差额为28780.32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创兆公司上诉主张石某在每月领取工资时已确认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加班费无误的问题,本院认为,创兆公司所提供的石某每月工资单中记载的加班时间及加班费明显与其实际加班时间及应得的加班费不相符,且工资单上“本人确认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无误”的字样系打印形成,创兆公司无未证明此系石某本人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创业公司已付清加班费的主张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当员工推翻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时,法院将采信员工主张
本案例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例。在本案中,虽然工资支付表有员工签字,并且记载了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加班费问题。但由于工资表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最终法院没有采信工资支付表所记载内容。说明在本案中,员工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了工资支付表记载内容与员工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制作工资支付表时一定要保证所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此即为深圳劳动法专业律师关于“工资支付表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采信员工主张”的解读。存在人力资源管理困难,请找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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