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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加班员工能否拒绝,加班加点工资怎么计算?

2018-10-1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公司要求加班员工能否拒绝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该合理合法,并经过员工同意,如果员工拒绝加班,单位是不能强迫加班的。当然,如果劳动合同里面另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但是,法律对员工加班的情况也做了例外的规定,《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⑵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

加班加点工资怎么计算

1、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或者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的方式安排补休。

2、休息日加班工作。

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时工资。但按劳部发309号文第62 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可不受此限,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过167。4小时的工作视为加班,并按 150%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

根据1994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具体为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金,劳动部及上海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均未表示允许用“补休”方式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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