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加班加点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当协商不一致,发生劳动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处理。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企业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决定;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企业撤销该决定,职工也有权拒绝执行该决定。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加班费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法定节假日时段上班,则加班费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此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注意的第一点。需要注意的第二点是,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前提下,支付加班费并非唯一的对价给付方式。对于非法定节假日的几日休假,由于其休假缘由来自于双休日调整,因此,用人单位还可选择调休的方式补偿劳动者在此期间付出的劳动。但,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法定节假日,对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只能依法支付加班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需由用人单位安排,在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并切实实行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非经单位安排而自行加班的,其加班性质如受到单位质疑最终恐难被认可。反之,如无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安排,而用人单位仅是采用让劳动者签字确认系“自愿加班”的方式无法免除自身支付加班对价的责任。
由谁承担加班的举证责任?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记录。
上述内容就是对有关“加班加点的争议应如何处理”以及“由谁承担加班的举证责任”等问题的具体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加点的问题发生了劳动争议,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为了能够在劳动仲裁中胜诉,最后作出对您有利的仲裁裁决,您需要对您的主张进行举证,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否则您将很有可能在仲裁中败诉。为了减少这样的风险,建议您在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前多咨询一下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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