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怎样的
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各执一词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为解决这类纠纷,有些地方还专门立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其实,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句话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应以职工当月的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故加班工资的计发应以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为基数进行计算,有些用人单位直接以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为基数计发加班费是错误的,毕竟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月工资标准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辛苦地加班却只能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在工资计发时使用双重标准明显违法。
加班费应如何计算
1、标准工时加班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4第1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2、休息日加班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2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节日加班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的节假日工作的,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3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4、计件工资加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5、综合计算工时加班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1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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