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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确定假期工资基数的原则

2018-10-1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值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当班”等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漏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在安排春节加班的用人单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不给”或“少给”法定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例如规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春节轮流当班”“春节值班每人每天发30元”等。

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一种“文字游戏”,但逃避不了法定义务。目前,我国除了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占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另有规定之外,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有的私营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安排员工加班,应当按照“前三日三薪、后四日双薪”的标准支付。同时,在加班费支付过程中的各类“柔性侵权”行为也属于违法。

确定假期工资基数的原则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指出:“凡是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仅支付“加班工资”,而剔除了正常工资,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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