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近日,大武口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受理中心为接到劳动者张某的投诉说在该辖区的一家铁锅鱼村工作没有拿到工资。
张某于2015年到铁锅鱼村应聘勤杂工,从事帮厨工作,2017年7月张某离职,尚有4000余元工资未拿到,张某失望之余向大武口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受理中心进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受理此案后,积极介入调查,经向用人单位了解,张某在2017年5月23日由于失职将烧烤炉的明火未灭放置在店内,导致火灾事故,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张某的工资。听完用人单位的陈述,监察员耐心细致向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初步达成调解意见。张某高兴的说:“谢谢你们的调解,解开了我心中的困惑。我还以为工资拿不到,还要赔偿”。
笔者就劳动者工作当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阐述自己的观点: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次,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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