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服务期协议勿滥用,专项培训有要求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工作满2年后,钟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钟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支持钟某请求。
理由: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就公司的业务概况、开展业务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
律师说法:并非所有的培训都可签署服务期协议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签署服务期协议培训应当是岗位技能专业培训,适用于有一定门槛,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必须进行的专业培训或训练。该等岗位培训通常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才可进行。综合来看岗前培训非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不可滥用。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一些单位内部的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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