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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交通工具的配送员与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8-10-1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自带交通工具的配送员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生鲜类食材销售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种植、农产品配送、普通货物运输等。唐某等7人经他人介绍,为公司承担订单配送任务。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向配送员派发订单配送任务,唐某等7人有事可以拒单。接收订单配送任务的配送员,须于次日早晨自驾车辆前往固定的取货点取货,亦可委托他人代其出车,公司对配送员没有进行考勤登记的制度,配送员接收订单后需自行联系消费者、具体商定安排配送的时间和路线。公司对送达的时间的要求是,配送员在拿到货物后第一天未完成配送的,可以在第二天继续进行派送。配送完订单任务后,配送员无需回到公司接受工作安排,配送员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事情。对于配送过程中造成蔬菜的损失,配送员需向消费者或者公司承担按价赔偿责任。在配送过程中,配送员所驾驶的车辆由自己提供,车辆油费、停车费、路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均由配送员自行负担,公司根据订单配送区域的不同以每车次180元以上不等的价格按月累计结算,唐某等7人与公司未订立任何书面协议。另查明,唐某等7人同时在另一家物流储运公司从事订单配送工作。2016年8月3日后公司不再向唐某等7人派发订单配送任务,唐某等7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唐某等7人仲裁请求。

理由:劳动者只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配送任务,在期限内某段时间是工作还是休息由劳动者自行决定;同时劳动者不受公司考勤的管理和约束,双方之间强调的是劳动成果的交付;劳动者同时还在另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订单配送工作,综合以上所有因素进行考量,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缺乏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更符合承揽关系特征。

律师说法:综合考虑自带交通工具的配送员与单位可能存在承揽关系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商及附属产业网络营销、运输物流等新兴行业快速发展,导致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些模糊化,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新的挑战。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主要是四个方面:主体资格合法性、从属性、有组织性和有偿性,其中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本质特征。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其中最主要的是看劳动者是否在有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本案中,唐某等7人只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配送任务,在期限内某段时间是工作还是休息则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时考虑到唐某等7人不受公司考勤的管理和约束,双方之间强调的是劳动成果的交付,唐某等7人同时还在另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订单配送工作,综合以上所有因素进行考量,我们认为唐某等7人与公司之间缺乏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更符合承揽关系特征。

相关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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