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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上班能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018-10-1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顶替他人上班发生事故

贺某于2016年3月至6月份在某保洁有限公司的清洁组从事道路清扫工作。该公司的道路清扫任务是由卫生队长安排清洁组长组织人员施工。贺某所在的清洁组由其丈夫陈某任组长。公司在2016年6月28日,组织卫生队长、清洁组长等人员开会,明确了公司卫生人员女不超过50岁,上班前必须要先到公司办公室报名、登记、购买保险,并确认保险生效后方可上班,明确了贺某属于应当解聘的人员。贺某在知道其年龄不符合公司聘用的条件后,2016年8月和同清洁组的胡某约定由贺某顶替胡某上班,胡某领取工资后转交给贺某。贺某在2016年8月28日进行路面清扫作业时因交通事故致伤,医治无效于2016年9月13日死亡,陈某要求确认其妻子贺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理由: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贺某明显知道其不符合用人单位聘用的条件,而冒名顶替胡某上班,其构成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贺某与公司之间虽然构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但因其事实上仍然在公司工作,应当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无效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是有别于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具有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一定不具备劳动关系。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未对贺某进行直接的管理,也没有直接发放贺某劳动报酬,但从公司的管理角度来看,本案存在陈某自行邀请了尚未办理入职登记的人员清扫路段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司的管理并不严格,陈某作为卫生组长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贺某所从事的工作是由陈某所安排,应当视为贺某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公司虽然有规章制度规定不聘用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但事实上并未严格执行到位才导致贺某能够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因此,不能据此否认贺某未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贺某和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贺某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贺某与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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