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偷窃未果及时改正,单位将其开除
2012年4月16日,郭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郭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593元。郭某供职期间公司未统筹安排郭某带薪休年假。某日,郭某下晚班时在厂区垃圾桶里捡了一个铁丝架,经过厂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后经公司保安人员劝说,将铁丝架留下放在保安室。公司以郭某有偷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并于8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郭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某在公司工作至2014年8月19日止,其工资发放至2014年8月。2014年8月25日,郭某就赔偿金等事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郭某请求。
理由:郭某在公司处拿取铁丝架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行为,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亦未履行法定程序,故公司以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持郭某请求。
律师说法:员工偷窃未果及时改正,单位将其开除。违反劳动法。
本案中,郭某在取得铁丝架后再警告下及时进行了改正,且郭某在此之前亦无违纪行为,也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郭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另外湖公司在未对郭某进行批评教育的前提下,就直接认定郭某有偷盗行为,并立即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当,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亦未履行法定程序,故公司以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总之,一方面公司开除员工应当有足够证据证明员工违纪的事实,另一方面开除程序需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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