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承包关系中雇员受工伤,发包人与雇员之间法律关系认定
北京某环境公司承包了桩基工程,该公司将旋挖钻机业务分包给王某,并与王某签订了旋挖钻机施工合同。2015年8月1日,王某雇请牛某进入工地负责操作钻机,月工资4000元,由王某直接向牛某发放工资。2015年9月25日,牛某在工地保养设备时不慎左手受伤,王某无赔偿能力,2015年10月26日,牛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其与北京某环境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牛某与北京某环境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牛某与北京耨环保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与管理关系。
律师说法:牛某与北京某环境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牛某与北京某环境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是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与劳动关系类似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无身份上的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仅提供劳务,单位仅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且劳务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劳动关系中主体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本案中,北京某环境公司承包了灌注桩工程,此后与王某签订了旋挖钻机施工合同,按照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双方就基础桩施工形成分包关系。牛某是王某雇佣到工地做工,不是北京某环境公司招用,工资也是由王某直接发放,牛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接受北京某环境有限公司的考勤、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从上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可见,牛某与北京某环境公司之间并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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